法官说法 :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 ,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原告院不予支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在约定利息的时候,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 ,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 ,法院认定,庭审质证 ,和被告并不熟悉 ,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后经法庭调查、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后被告向其借款,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原告何某诉称,在借钱的过程中,原 、
本案中 ,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当日 ,法院予以支持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014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