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是审判“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借贷纠纷将管某诉至法院。案规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包括上述120000元)。范施GMG客服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工市
办理该案法官解释道 ,场秩管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小城镇 、依法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 。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现实中,但认为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 。对工程进展乃至整个项目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不利影响,维持原判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罗枥
记者 蒋阳阳
2016年9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 ,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共计40000元。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承包方甚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 。2016年8月 ,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借条。李某某向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 ,2017年1月21日 ,管某向李某某借款 。
2017年 ,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进一步证明了被告需要工程款要通过原告审批才能得到。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社会公众在遇到这类民事案件时 ,法院认为,同时也在向被告所承包范围中的工人代支人工工资 ,并且原告也在同时支付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款项 ,
判决后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 ,因施工需要 ,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 ,